吳謝宇案律師稱二審將申請精神鑒定,一審期間吳多次拒絕
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王選輝
10月14日,澎湃新聞從吳謝宇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處了解到,吳謝宇案一審沒有申請司法精神病鑒定,辯護人將在二審時為吳謝宇提出申請。此前,原辯護人曾征求吳謝宇的意見,吳本人不同意申請。
澎湃新聞從相關人士處證實,一審時辯護人曾多次征求吳謝宇的意見,他都不同意去做申請,“他覺得沒有必要,他知道他所做的這個事情是什么,知道他的問題是出在什么地方,并不是說精神的問題”。
《刑法》第18條規(guī)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(jié)果,經(jīng)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(jiān)護人嚴加看管和醫(yī)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(yī)療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徐昕表示,法院如果決定進行精神鑒定,一般應征求檢辯雙方意見,以一定的程序確定鑒定機構(gòu)。之后由鑒定機構(gòu)的鑒定人依程序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。
徐昕稱,希望有知名的精神病鑒定專家以專家輔助人的身份出庭,提出專業(yè)意見,研判吳謝宇是不是精神病人,是否屬于完全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。
徐昕表示,近親相殺事件并不罕見,故此案更值得冷靜地反思,以避免或減少類似事件的發(fā)生。
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7條規(guī)定,“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(jù)事實和法律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無罪、罪輕或者減輕、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,維護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訴訟權(quán)利和其他合法權(quán)益”,此為律師獨立辯護權(quán)的基本依據(jù)。另外,根據(jù)《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(guī)范》第5條的規(guī)定,“律師擔任辯護人,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”。辯護律師的辯護權(quán)利由法律明確授予,原則上不受制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意志。
澎湃新聞此前報道,8月26日上午,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、詐騙、買賣身份證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。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、詐騙罪、買賣身份證件罪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。
法院認為,吳謝宇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,經(jīng)過長時間預謀、策劃,主觀惡性極深,犯罪手段殘忍。吳謝宇殺害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人倫,踐踏人類社會的正常情感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,罪行極其嚴重。到案后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。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談到對自己犯罪行為的認知,吳謝宇說:“我想去對他們說聲對不起,就是我的親人和朋友,我想去彌補他們。雖然我知道我現(xiàn)在毫無能力,但我至少可以勞動。我是沒有任何時間會浪費的,我每天每時每刻都在學習?!?/p>
澎湃新聞從相關人員處了解到,對于一審判決,吳謝宇對事實認定部分并無異議,但覺得量刑太重,希望通過上訴留一條生路,活著贖罪。在看守所中他也沒有閑著,寫了很多自述材料。這些材料也將被當做上訴意見提交給二審法院。 【編輯:陳文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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